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事项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09 11:39) 点击:724 |
一、事项 集体合同审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 二、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集体合同条例》(2007年8月1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3、《集体合同规定》(200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发布) 5、 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0号 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8)43号 三、管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范围包括: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外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一千万美元(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集体合同规定》指定企业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本市行政区域内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审查的其他企业。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查的企业外各类企业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其他各类企业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由企业住所地所在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 四、报送材料 1、《工资集体协议送审表》; 2、协商双方代表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职务。若双方首席代表不是企业法人和工会主席的需要其签发委托书); 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工资集体协商过程的说明(包括代表的产生、协商的时间、地点、程序、主要议题和协商结果等); 5、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三份;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工会法人证书(或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复印件 五、审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集体协议,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资集体协议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 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
该文章已同步到:
|